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学分制改革,规范学校选课管理,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山科大教字〔2017〕12号)和《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科大教字〔2017〕13号)文件精神,对本科生选课、退课、重修等教学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选课
第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了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及各类课程学分的具体要求,学生应在学院的指导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第二条 选课方式。选课由学生本人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完成。
第三条 选课轮次。选课分三个轮次进行。第一轮选课是专业选修课预选,学院根据预选结果落实专业选修课教学任务。第二轮选课是在学期末,对下一学期开设的相关课程进行选课,本轮选课结束后,对选课人数未达到学校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进行停开处理。第三轮选课是在学期初,主要组织在第二轮选课时未能完成选课的学生、因选课人数不足停开课涉及到的学生补选和学籍异动学生(指因休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选课、课程重修选课。各类课程选课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应以每学期实际选课通知为准。
第四条 选课结果确认。学生应通过查询课表对选择修读的课程进行确认,及时补选,避免漏选。第三轮选课结束后,学校不再办理当前学期选课事项。未选课程不允许参加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五条 每学期选课量。为保证学习质量,学校规定本科生主修专业每学期一般应选课20学分左右,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10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六条 冲突选课。首次修读课程之间上课时间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门课程。
第七条 选课责任。学生应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妥善保管系统密码,因个人操作失误、账号保管不慎、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退课
第八条 退课仅限于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退课,必修课不允许退课。
第九条 在第二轮选课期间,允许学生对所选的课程进行退选;在第三轮选课期间,只允许选课不允许退课。
第十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发现所选课程确有难度,或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修读的,允许学生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申请退课。学生填写《退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到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办理退课。
第十一条 因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学院教科办办理退课。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办理免修课程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应办理退课,不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退课却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课程学分计入当前学期选课总学分,按照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章 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开课两周内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申请免听,免听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缺课的,视为旷课。
第十五条 办理免听的课程仍需按照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重修选课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选课由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自主选课;考核合格的课程重修选课由学生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报给学院教科办,学院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 重修选课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参照重修选课通知。
第十八条 重修选课后,学生应及时联系任课教师正常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等,否则平时成绩记零分;跟班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学分计入当前学期选课总学分,按照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